上海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国际培养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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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国际培养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上科大教(2018)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校与国际一流大学和高水平研究机构开展基于科研合作的博士研究生的合作培养,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促进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的相互融合,加强研究生国际化培养,学校特实施“上海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国际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博士生国际培养计划)。 

 第二章 培养方式

       第二条 导师根据与合作院校(研究机构)科研合作项目的需求,以及研究生培养的需要,由导师提出申请,选派我校在读研究生到外方单位学习研究(以下简称:访学)。访学结束后,学生必须回国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满足我校博士毕业和学位申请要求,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审核,取得国内博士学位。

第三章 选派条件

       第三条 我校在读博士研究生或已有明确意愿转为我校博士生的硕士研究生,其所在课题组与外方单位或教授有项目或人才培养合作,且导师按照科研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为其制定了国际化培养计划。

       第四条 身心健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第五条 无违法违纪纪录。

       第六条 外语能力符合国外接收院校(研究机构)的要求。

第四章 资助办法

       第七条 学校和导师资助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访学期限内生活补贴,资助标准按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留学人员资助标准执行,所有费用由学校和导师各承担50%。访学期间境外生活费,由学院按期折合成人民币发放至派出学生一卡通银行账户;往返国际旅费学生自行按照学校报销制度执行。

       第八条 访学期限一般为6-12 个月。经合作双方协商同意延长访学期限的,由导师提出延期申请,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延长,且学校不再资助延长期间的费用;若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终止访学计划的,由导师或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终止。

       第九条 原则上,每位学生在学期间仅可获得一次本计划资助,且在外时长(含延期)最长不超过18 个月。若派出学生有逾期不归、提出退学申请、放弃转为我校博士生等任一违约行为,均须全额退还学校和导师提供的所有资助费用。

       第十条 派出学生在访学期间,其研究生奖助仅发放国家助学金部分。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学生申请其他渠道资助,如国家留学基金委高水平公派研究生项目等。如学生同时获得我校博士生国际培养计划资助和其他资助,优先使用其他资助,导师可保留本计划资助名额,用于以后同等条件下的优先选派。

第五章 选派程序 

       第十二条 导师填写《上海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国际合作培养计划申请表》,连同相关材料(科研合作或人才培养证明材料;学生外语水平证明;学生在学期间发表文章、专利以及获奖证书;目前学业情况(根据所在学院要求提供)等)一并提交所在学院。

       第十三条 学院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的拟派出名单须报教学事务处,学校进行统筹审定、备案。

       第十四条 完成备案后,学院通知拟选派学生及其导师。

第六章 派遣

       第十五条 导师需在派出学生前,与外方导师之间签订合作培养书面协议,明晰派出学生合作培养所发表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六条 拟派出学生在出国前,须与学校签订《上海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出国访学责任书》,并在学院和教学事务处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拟派出学生应自行办理有关出国手续;原则上,学生应在录取后的半年内派出。

       第十八条 原则上,派出学生需按访学计划按期回国。

第七章 境外联系和管理 

       第十九条 派出学生在出发前,应购买符合对方单位及其所在国家要求的医疗保险。

       第二十条 派出学生出境后十个工作日内,须将本人护照首页及签证页扫描件,发送至培养学院,报告其在境外学习报到情况。逾期未办理该事项者,当月生活费暂缓发放。

       第二十一条 派出学生在外期间,应主动与导师和学院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学习和工作情况,得到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与导师应做好派出学生的管理工作,思想上关心和爱护,业务上加强指导与联系。  

第八章 访学期间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访学期间,派出学生在征得访学接收单位和双方导师的同意后,可利用假期回国休假或开展相关科研工作,在此期间,生活费照常发放,国际旅费自行解决。

       第二十四条 派出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未经培养学院和教学事务处同意,不得擅自以各种理由转往境外其他单位。  

第九章 考核与返校

       第二十五条 派出学生在外合作培养期间需以科研工作为主。派出学生返校后,需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访学总结报告,与导师一起接受学院考核,并将加盖培养学院公章的访学总结报告及考核结果一并备案于教学事务处。  

第十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资助的博士生国际培养计划的学生总数需根据学校预算综合考量,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二十七条 若学校与国外高校(研究机构)签有校际协议的联合培养项目,将不受本管理办法制约,按照校际协议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上海科技大学有关出国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教学事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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